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启用新政策

03.08.2016  23:3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16﹞81号文印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新政策环境下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拆迁政策,要求今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按《意见》执行,其他在建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近年来我省土地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省政府93号令实施、省耕地占补交易平台运行等均对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由于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和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地方政府落实社保资金和耕地占补资金更加困难,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均面临极大困难,受此影响项目进度普遍滞后。

      《意见》的出台,对保障交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高速公路,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市负责落实解决,所涉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等。(厅综计处   省交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