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伪基站”诈骗案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

11.11.2015  17:10

近日,由南长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晓龙诈骗案获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王晓龙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系全市首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晓龙于2015年5月22日至6月6日间,受他人雇用,让董知广(另案处理)驾驶牌照为豫AG3A20传祺牌小轿车沿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四省份,先后途径郑州、亳州、合肥、南京等十个城市,由被告人王晓龙用其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建设银行“95533”的号码向周围不特定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积分兑换现金的诈骗短信。期间被害人吴某、张某等17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短信后,登陆短信内网址链接进行操作被骗人民币计53723元。6月6日,被告人王晓龙在本市南禅寺附近被抓获。经检测,仅2015年6月6日当天被告人王晓龙就发送诈骗短信计117805条。

该案因系该院办理的首例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以诈骗罪定罪的案件,为依法打击和指控此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保障该案顺利审判。 一是提前介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在公安机关查办该案过程中,该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研讨分析案情,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王晓龙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按照量刑幅度较高的诈骗罪予以认定。 二是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短信数量。 由于该案的定罪和量刑以发送短信数量认定,该院就移动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伪基站”鉴定报告、无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制作的伪基站检查报告中关于发送短信数量、接收手机用户IMSI码是否具有唯一性、能否进一步删选出重复手机用户等问题咨询相关技术人员,最终经过技术手段删选并去除重复IMSI码。 三是精心准备,确保庭审效果。 公诉人在前期阅卷、提审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庭审预案,在多家网络媒体对庭审进行全程摄像的情况下,公诉人沉着应对庭审答辩,有力揭露了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实施网络诈骗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网络诈骗行为,同时也对普通公民起到了提醒防范和积极引导作用,增强了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