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男童重病住院身亡 病历难以辨认医院赔40余万
2岁男童住院后不治身亡,父母起诉医院索赔。因病历字迹潦草、难以辨识,法庭判医院赔偿40余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首次通报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指出目前医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今年初该院推出的医疗纠纷便民机制,给出司法建议。
2012年12月27日,2岁的小伟(化名)因发热咳嗽伴憋喘,3次由父母带着到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后因病情加重入院。2013年1月11日,小伟在该院去世。小伟父母为证明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提交了小伟的病历手册,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81万余元。
因该病历字迹潦草,尽管司法鉴定及审判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核对病历,但仍有部分内容难以辨认识别。最终,在缺失病历是否对患儿死亡产生实质性影响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小伟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80%。
最终,朝阳法院判令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0余万元。
昨天,朝阳区卫生局回应,将把通报下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相关案例
案例1 医生篡改病历医院判赔10万
2008年1月2日至29日,73岁的刘老太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入住某部委医院呼吸科,2月6日至3月25日在该院ICU病房治疗。2010年1月15日,刘老太在另一家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认为该部委医院诊疗过错,导致刘老太病情加重以致死亡,家属诉至法院索赔81万余元。
该案审理中,刘老太家属和医院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病历复印件及原件。而原件因系热敏纸打印,字迹消退。患者家属指出病历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部分病历在患方复印后,医师签名由原来的一人增至两人,医方擅自修改病历。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原件因纸张导致内容模糊不清,医生在为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后又擅自改动病历,导致医疗鉴定难以进行,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酌定医院赔偿原告10万元。
案例2 协议获赔40万家属嫌少起诉
2013年7月16日,55岁的曹女士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某三甲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曹女士在该院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8月7日,曹女士经治疗无效死亡。
曹女士家属认为,在曹女士手术中,医院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曹女士临时增加了其他手术和治疗。2013年8月29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死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向家属赔偿40万余元。今年2月份,曹女士家属嫌赔偿过少,以对赔偿情况了解不专业、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
昨天,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调解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也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律师表示将上诉。
法院建议
病历须清晰完整保障患者知情权
朝阳法院表示,病历是判断医生对患者的诊疗是否有错的重要证据,书写要求工整。如因病历潦草影响鉴定,法庭将推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建议辖区医院对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病历完成后、特别是为患方复印后应保持原样,不得篡改,以免加重医患双方矛盾。
朝阳法院建议,医院应严格病历管理制度,完善病历封存程序,不得对病历原件进行改动。
医院应保障患者知情权,治疗措施、术前风险等须告知患者。由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的协议,建议医患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医疗纠纷,也建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以实现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
新闻链接便民机制缩短审理周期
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介绍,朝阳法院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包括典型案例通报、简易程序速调快结、第三方调解司法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律行四大机制。
“以前医疗纠纷的审理期限平均在8个月,一些案件甚至在两三年以上。”陈晓东说,自今年初朝阳法院推出医疗纠纷便民机制以来,所接受的213件医疗纠纷案件中,该院已适用“速调快结机制”化解医疗纠纷17件,适用第三方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34件,相关案件均已实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适用督促履行机制敦促医疗纠纷案件131件,这些案件未经强制执行程序,已全部实现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100%,履行金额达16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