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及饲料监管工作
25.08.2015 13:14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环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宣传。要把年初“宣传告知月”活动的内容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的始终,全面宣传抓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讲解假劣兽药的鉴别方法,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药物的法律责任,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的监管。二是组织培训。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辖区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兽药经营人员、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规范经营、采购和安全使用知识及具体要求。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分解落实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监管职责,责任明确到人。要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签订安全用药用料责任状,明确规模养殖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
二要进一步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各地要迅速推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查漏补缺,落实全年工作部署。一是培训告知。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或专项培训,普及和告知处方药管理实施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时限,让其知晓《办法》实施的具体要求。二是人员备案。要对辖区内经过培训的乡村兽医进行能力考试和资格筛选,合格的统一发放附有登记号的处方兽医资格证书,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处方兽医人员名单报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理执业兽医师、登记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三是规范经营。做到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笺或有效证明方可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记录和兽医处方笺保存二年以上。
三要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各地要督促规模养殖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药用料行为。一是规范采购。要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供应商审核制度,让其明白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GSP企业或合法生产企业,饲料供应商应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或合法生产企业,不得是流动(汽车、摩托送货)销售商,且兽用处方药不得网络采购;兽药采购人员须具备基本的兽药基础知识和真伪兽药鉴别能力,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采购兽药应索取票据存档备查。二是规范使用。规模养殖场应配备或签约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三是规范记录。指导规模养殖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重点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购进、库存、使用记录及休药记录等。
四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安排骨干力量,集中精力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巡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监管责任人要定期深入兽药饲料经营场所和规模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今年第三季度的巡查要于9月10日前完成。重点排查违规使用禁用物质、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及激素类药品,以及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兽药残留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及省、市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认真做好辖区内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专项监测的抽样送检工作,要随机确定抽样对象,并尽量确保规模养殖场抽检覆盖面达100%;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滥用药物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并对相关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养殖场(户)违法违规使用兽药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没收非法药品;对残留监测发现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及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农业委员会
25.08.2015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