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金钱利诱猥亵11岁女童获刑一年半

30.07.2015  16:35

  琳男子色性大发,竟在公共场所或以金钱利诱等方式猥亵11岁女童。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贺某在新余市城北西湖公园喷泉旁边遇见了被害人钱某(女,11岁),并以手摸胸部的方式对钱某实施猥亵。此后至2015年1月间,贺某以少量金钱为诱饵,先后四次将钱某带至市区仰天岗一山坡处、城北广场空店面内、新余市总工会男厕所、新余市总工会食堂男厕所等地,以用手摸钱某胸部、阴部的方式对被害人钱某实施猥亵。记者黄辉通讯员邓志刚胡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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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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