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时冲动杀人 女友隐匿证据获刑

28.06.2017  17:25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他人隐匿证据案,被告人汤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汤某得知与其同居的王某在当日持军刺将顾某戳伤(于当日上午死亡)后逃离现场,便与王某等人计议外出躲藏及藏匿作案工具军刺等。后汤某为王某寻找潜逃地点未果,又按照王某要求将其作案时的外套带回出租屋中,并将侍成作案后放在二楼卧室衣橱内的军刺藏匿于一楼卫生间东墙与屋顶夹缝内。汤某在次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未交待军刺去处,后王某供述了其将军刺放在家中衣橱内,被告人汤某某在公安机关再次询问后如实供述并指认了军刺的藏匿地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他人实施严重罪行仍帮助其毁灭重要物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汤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周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