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时自燃烧坏电瓶 商家最终赔偿车主更换费用
13.12.2014 00:12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记者张旭讯通员吕辉实习生文欢)近日,南京雨花台工商分局12315投诉热线接到了市民王先生的投诉电话,称其电动车充电的时候突然冒烟起火,他找到商家理赔,商家却说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
王先生告诉工商工作人员,自己上个月才拿到车子,还在保修期内,前天充电的时候,电动车突然冒烟起火,电瓶烧坏了不说,还把车子坐垫也烧坏了一圈。随后,工商人员跟王先生一同来到了这家电动车专卖店。卖家称自己家的电动车从未自燃过,王先生说车子自燃应该拿出证据,他们愿意赔偿。
工商人员告诉商店负责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商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商家不仅要对烧毁的电动车进行赔偿,还要赔偿因电动车自燃造成的所有财物损失。
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店负责人终于答应赔偿王先生200元的电瓶更换费用和200元的电动车坐垫更换费用,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 王高峰、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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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014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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