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清单制” 省级清单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后动态调整
扬子晚报讯(记者 石小磊)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节点,时间紧、任务重,如何在不多的时间内提高治污效率?2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全省各地在今年内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清单制度,其中省级清单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今后将动态调整。据悉,这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个重大事项决议。
根据决议要求,各地政府应在广泛征集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影响环境质量、存在环境风险、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列出2018-2020年本地区必须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清单,拿出标本兼治、科学管用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序进度,并于今年底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省级清单将在2018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省政府要在每年一季度,把上年度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当年突出环境问题阶段性整治目标和措施,作为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并根据审议意见对突出环境问题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市县人大常委会也要结合每年对环境报告的审议,对本地区年度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可以参照这一做法,建立环境报告制度,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
“清单所列事项应可见可感,不能只是泛泛而谈的指标任务,比如省里和乡里的情况肯定是不同的。”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介绍,根据决议要求,整改方案也要务实管用,既要突出问题的单元性,也要注重突出环境问题的关联性和系统性,保证如期完成清单整治任务。
决议还明确了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在推动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比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执法检查,发挥执法检查作为“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调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不严格,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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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