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万环境污染损失费要回来了 通州检察履职服务民生

17.11.2016  15:34

  “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在该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不但依法打击了犯罪,而且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百万余元,这种做法值得点赞!”近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专题审议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纷纷评议。

  原来,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如皋市的一家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职业经理程某及总经理助理郭某,为减少企业生产成本,违规将公司生产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交由自称是相关公司的业务员实为当地农民的夏某等人私自转移和处置。其中,2013年11月、12月,夏某联系他人将93.32吨的危险废物分别倾倒在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通洋高速兴东路段及西亭路段水塘边,造成两地环境严重污染,周边的村民为此苦不堪言。

  后经群众举报,通州区环保局展开了认真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交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通州区检察院也及时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人员程某、郭某以及夏某批准逮捕。与此同时,为挽回污染环境行为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镇村造成的巨大损失,通州区检察院决定充分履行民行检察职能,责成该院民行科依职权受理该案。

  受理案件后,为进一步弄清案情,该院立即启动执法联动机制,向通州区环保局了解该案的环境污染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及处置费用的支付情况等,因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又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获取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经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后认定,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倾倒的危险废物已严重损害了当地土地的质量,产生的刺鼻气体也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此,通州区环保局已及时对这些危险废物进行鉴定、处置,受害地段的通州区兴东镇永护村村委会、西亭镇草庙村村委会也及时组织村民清理危险废物,上述三家单位共支付了检测费、鉴定费、评估费、运输处置费等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有一个新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即现行的《环保法》虽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有规定,但规定较为严格。为摸索出一套可行的方案,我们遂带领全科干警围绕公益诉讼的内涵、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等问题开展深入的调研,查找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途径。”通州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曹芳介绍道。

  “在联席会上,我们向上述三家受损单位阐述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且指出他们管理的资产分别属国家及集体所有,单位具有管理职责,现环境污染行为给国家利益及集体利益造成了损失,遂建议他们依法进行追索。”曹芳介绍,除了给受损单位提检察建议外,该院还及时加强与发案单位,即如皋市某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联系,着重就企业的社会责任、污染环境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经过多次协调,最终该公司表示愿意积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