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案件跨区集中 管辖需迈过“三道坎”
环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需迈过法律依据供给不足,办案力量配备不到位,诉讼成本增加“三道坎”。
近年来,多地就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案件开展试点。这一管辖模式通过空间转移实现司法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得集中管辖法院能摆脱不当干预,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它以某一生态系统的整体来划定管辖范围,体现了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指导思想,提高了司法保护的针对性。但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案件属新生事物,有“三道坎”需要迈过。
第一道坎:加强法律依据供给。
现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主要通过指定管辖的路径实现,与诉讼法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存在一定冲突。
为使环境诉讼集中管辖与现行制度体系相契合,笔者建议,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使在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设立生态法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发生的环境案件可由其进行管辖,其他环境案件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地、刑事犯罪地、行政机关所在地高级法院指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集中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二道坎:进一步配备办案力量。
环境诉讼体现了法律和科技融合的复杂性、专业性,法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质效。但环境审判力量配备仍然是一块短板:一是人员配备不齐,人数达不到批准的编制数量,一些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甚至只有庭长和书记员;二是已到位人员司法能力的不足,一方面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相对年轻,国内开展环境法学教育的力度和深度远远不够,接受过系统、全面的环境法学教育的法官很少;另一方面,“无米下炊”客观上也使法官的专业能力长期得不到锻炼提升。
笔者建议,有条件的话可多招录具备环境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并积极邀请高校、环保组织、环保执法部门专家,开展集中授课、案例教学和案例讨论,充实法官的环境法律知识。尽可能吸纳专家陪审员参与诉讼,促进司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道坎:降低诉讼成本。
案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区的诉讼当事人到集中管辖区法院参与立案、开庭等诉讼活动,与在本地进行上述活动相比,交通费、诉讼费、时间耗费等诉讼成本势必会增加,案件审结后申请异地执行也会增加开支。
笔者建议,在立案环节,立案工作人员或导诉员应加强诉讼程序的释明和指导,尽可能让当事人在诉前把握相关注意事项。适当降低环境诉讼费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机制,激励适格环境权利受害人提起环境诉讼或公益诉讼,防止当事人因负担不了诉讼费用而放弃司法救济的情况发生。可通过下设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方便交通不便、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采取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委托宣判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