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为宠物狗动手 受害方起诉撤销赔偿协议

20.07.2015  12:04

刘莉的宠物狗丢了,怀疑是被李琳偷走,于是向她讨要,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李琳受了伤,经民警协调,刘莉同意赔偿1500元并与李琳签订调解协议。不料,李琳伤情恶化,于是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靖江法院作出判决,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

 

因宠物狗起争执 经民警调解签协议

 

2014年10月26日下午,刘莉发现自己饲养的宠物狗遗失,怀疑被李琳偷了,便前往讨要,双方免不了一番争执。2014年11月2日中午12时左右,刘莉来到李琳经营的服装店中,再次讨要小狗,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拉扯,李琳脸上被锐器划伤,随后被送到医院缝合伤口,花去医疗费用257.3元。

 

李琳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莉自愿赔偿1500元给李琳,双方一次性了结此事,以后不存在任何争议。刘莉当场支付赔偿款1500元。

 

伤势变严重后反悔 原告诉讼撤销协议

 

第二天,李琳感觉不太舒服,来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颅外伤,头面部多处皮肤挫裂伤。11月24日,李琳康复出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6863.6元。期间,她还在市人民医院检查,支付了294元检查费。2014年11月7日,李琳要求派出所再次调解,但经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共识。11月28日,经公安机关鉴定,李琳面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4年12月23日,李琳提起诉讼,要求刘莉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6322.6元。2015年3月19日,李琳又以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没有预见到自身伤情恶化、面部毁容的后果,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称调解协议已尽责 被告请求驳回诉讼

 

法庭审理中,刘莉辩称,考虑到李琳受伤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造成的,经派出所调解,她已经同意支付1500元了结此事。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李琳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面部伤情也经过医院的处理、缝合,发生纠纷的前因后果李琳也是知道的,对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也有判断的能力和机会,在这种情形之下,双方签订该份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

 

刘莉认为,李琳住院治疗的费用大多与其面部伤情无关,她支付的1500元已经尽到了责任,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请求驳回李琳的诉讼请求。

 

认定协议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中,李琳在与刘莉争执、拉扯过程中面部被划伤,李琳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李琳受伤部位在面部,对于李琳生活、工作都将造成不利影响。李琳已实际支付医疗费、检查费共计7157.6元,因受伤住院治疗产生的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尚未确定,赔偿事宜将另行处理。综合考虑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起因、原告实际损失数额、双方过错程度、各自责任大小等因素,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1500元既不能弥补原告损失,也与被告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不相称,调解协议对原告而言明显不利,可以认定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签订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法律对其的保护也不是无止境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避免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影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