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5.11.2016  22:31

      近日,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

      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在救助供养服务项目、办理时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体现江苏特色的要求。一是丰富了救助供养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要求相比,增加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精神关爱服务等三项服务。二是科学引导选择救助供养形式,规定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无日常照料服务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三是加快办理流程。国务院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施意见》将以上两个时限均缩短为15个工作日。四是为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设立护理型供养机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市、区)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设立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护理型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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