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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担责追责确保执法司法责任落实
——四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纲举目张,执本末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定责不清、尽责不力、问责虚化的问题,加快构建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责是前提。职责不明,或有“职”无“责”,无异于混沌、糊涂着干。不久前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从政治、办案、监管、层级四个方面,对科学界定司法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都应一体贯彻落实。要完善职责体系,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责定责。要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快构建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各领域的执法司法责任链。结合正在开展的业绩考评工作,准确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职责权限,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有度可查、有章可循。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担责是关键。责任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更要放在心上,落到行动中。担当说到底就是担责,首先要有情怀。为什么有的同志满足于程序性“结案”,却不问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如何?从政治上看,就是缺乏情怀。情怀从哪里来?就是要始终心系“国之大者”,牢记“司法为民”,把司法办案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联系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检察履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把监督责任履行到位,既要有动真碰硬的勇气,还要有实现共同目标的智慧,做到敢监督、能监督、善监督。针对实践中难以落实的履职难题,既要坚守监督底线,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凝聚共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将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追责是保障。违法办案后果严重,却虚于问责、追责,就是放纵。有责任不追究,就会产生“破窗效应”,比没有责任的危害还要大。去年10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各级检察机关要秉持对党、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按照《意见》要求和最高检部署,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充分考虑主观过错责任大小,全面审核、严肃提出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推行案件序号终身制,与检察机关内部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等监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有效闭环。上级院要切实担起领导责任,盯住关键问题,扭住关键少数,坚决防止追责泛化、虚化和简单化,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筑牢底线、夯实防线。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重要的是担当。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意见》要求,以明责定责、问责追责为着力点,以担责尽责、忠诚履责为落脚点,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更切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