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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短视频平台流传着一段很火的小视频,江苏无锡一名警察在交通执勤时,劝阻一男子闯红灯,谁知这名男子不仅不听劝阻,还回过身来对警察拳打脚踢,但不到两分钟时间,便被警察一记“切别摔”格斗技给制服了。许多网友纷纷给警察利落的身法点赞,同时要求严惩这名猖狂的男子。
冀某因暴力袭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阅卷时发现,冀某被抓获归案后一直以精神病人自居,声称自己当时发病了,意识不清。我传唤冀某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时,与他有了第一次会面。他一见到我便大喊冤枉,苦着脸说自己有精神病,案发当时脑子里有声音,控制不住自己动手打人。
我告诉冀某:“我们会依法审查案件,你是否有罪,我们最终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结果。”
通过审查案卷,与承办民警联系,我了解到,冀某在2015年曾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在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后于2016年出院。冀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时胡言乱语、行为反常,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为冀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不过,看到鉴定意见中所写“冀某既往有精神病史,此次作案精神状态基本正常,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句话,我的内心仍有疑问,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
我联系了给冀某做精神病鉴定的医生,向她咨询冀某做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过程。医生解释道,冀某既往有吸毒导致的精神病史,至今未再吸毒,鉴定时对他的脑部和身体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正常,但冀某在鉴定过程中不太配合,描述案发当天的情景时故意避重就轻。这恰恰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说明冀某在有意识地为自己脱罪。
回到院里,我反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审讯录像,对冀某的心理和行为反复揣摩后,传唤冀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通过提问,我发现冀某对案发当天的天气、路况以及他当天的行程安排、路口警察的衣着情况,均能清晰回忆,但当我问到殴打警察的情节时,他便开始含糊其辞,说记不清了。我向冀某说明了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效力,冀某低着头不置可否,但想了一会儿,开始辩解说他一直在吃抗精神病的药,吃药的时候他是正常的,案发那几天刚好没有吃药,所以才发病了。
为了不留一个疑点,我找到给冀某做过精神病治疗的医生,咨询抗精神病药物如果停止服用,精神病是否会复发。医生向我介绍,冀某经过治疗,出院已有快四年时间,给他开的药物一般服用三年就无需继续服用,只要其间不再吸毒,停药后不会对其生活造成太大影响。
至此,我内心对冀某是否有罪已有了判断。为了能让冀某心服口服、彻底认罪,我又联系了冀某的家属,询问冀某日常生活表现。他的姐姐告诉我,冀某平时脾气暴躁,仗着自己得过精神病,料定谁也不敢惹他,生活中经常打骂家人,肆意妄为,没想到这次还打了警察。
我立刻联系公安机关,固定了上述所有证据,并再次提审冀某。面对我的发问,冀某从开始的百般抵赖,慢慢变得无言以对,我及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他进行释法说理和思想教育,一番思想斗争后,冀某最终低下头来,承认了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月26日,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冀某拘役五个月。冀某未提出上诉。
这个案子令我想到,现在许多热点新闻中,当事人犯罪后常常以精神病、抑郁症等理由为自己开脱。但是,精神病并非“免死金牌”,我们会依据主客观证据和鉴定意见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必不会轻易妥协,让公平正义蒙尘。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