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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主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验期限是如何设置的?是否可以调整?
史卫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需要设置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考验期的长短要与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大小相适应。在此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检察机关将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考验期间,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机关所附条件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就是因违反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余4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
当然,考验期限并非一成不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不同情况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比如,发布的胡某某抢劫案,鉴于胡某某表现良好、考上大学后角色转变等情况,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各方一致认为原定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已不适应当前教育矫治需求,有必要作出调整。检察机关决定将胡某某的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同样,根据教育矫治需要,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限。
记者:“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具体指什么?
史卫忠: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是指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接受一系列的矫治和教育项目,主要包括:(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从上述规定看,矫治和教育项目可大体分为四类,一是矫正类,如接受心理辅导、参加公益活动、接受相关教育等;二是修复类,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三是限制类,如限制进入特定区域等;四是保护观察类,如戒瘾治疗等,并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帮教需求来设置考察帮教的内容,以保证取得预防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效。
记者: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吗?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史卫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参与权,以及通过申诉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其意见及申诉在法定层面不具有阻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依然有权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意见非常重视,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而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被害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被害人意见检察机关一般是采纳的。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需要一个和谐的环境,如果在被害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仅可能激化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而且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也不利。《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重要的影响。这也符合“双向保护原则”,以避免司法的片面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会尽可能地鼓励、说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把保护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权转化为事前对其权益的关注和尊重,在做好释法说理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依法满足其回归正常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精神损失获得补偿,相关困难得到解决等。因此,促使被害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就成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重要工作,实践中便呈现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结合适用的局面,二者往往相互影响,在过程中互为条件,在法律后果上相互印证。需要指出的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中,不是只看或者重点关注是否赔偿到位,而是更注重促进涉罪未成年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真正起到实质性的唤醒良知的作用。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要有和解的诚意,即使无力赔偿,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予以解决。
记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整体适用情况怎么样?下一步重点工作是什么?
史卫忠:从法律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适用。2015年以来,适用人数逐年上升,2015年至2019年,适用人数分别为3779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占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人数的比率(简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6.04%、8.00%、10.06%、12.15%、12.51%。特别是2020年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原则,前11个月对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940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19.9%,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人数保持在较低水平,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99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被重新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比率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2020年前11个月,附条件不起诉后重新起诉232人,占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2.47%,反映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整体适用情况良好,且随着适用人数不断增加,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效果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以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一是提高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质量。准确把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推动解决调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所附条件的针对性。二是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积极适用,尤其是对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法院判处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方,加强跟踪指导,加大适用力度,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调研分析。研究适用条件、合理范围,为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检察经验和智慧。
记者: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史卫忠: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做好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不仅要依托专业司法队伍的构建,也有赖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这几件指导性案例,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检察机关注重在个案办理的每个环节中,主动争取、整合相关社会力量的支持参与。例如有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全程引入司法社工落实社会调查、跟踪帮教等特殊程序;有的在依法讯问、调查核实中,聘请心理专家开展人格甄别、犯罪心理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有的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借力律师、监管人员等实施认罪教育、矫治教育等措施;有的在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中,争取团委、妇联、民政、教育、关工委等部门支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等。坚持在办案中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在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促进办案,以有效的沟通做到靶向发力,以密切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以资源的整合实现多赢共赢,最大限度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大程度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追求,最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监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