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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万元资金已经陆续到账,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开展修复工作……”1月10日,常熟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吴晓东从常熟市某镇环保办获悉。这是常熟市检察院首次探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推动行政机关与环境污染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履行约定,支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0年7月,常熟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对位于常熟某镇的一铝氧化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经查,2018年4月,张某伙同孙某在未经环评的情况下擅自在该作坊内进行铝氧化生产,并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后又将作坊租赁给曹某、李某用于铝氧化加工。曹某、李某继续利用该作坊内原有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直接通过车间塑料管排放至沟道,由沟道直接外排入锡北运河。经鉴定,废水中含铬污染物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张某等四人违法排放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需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遂该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启动磋商或者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支持。为使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常熟市检察院拟决定探索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依法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磋商。“我们希望通过开展诉前磋商,在有效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携手行政机关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吴晓东表示。
常熟市检察院一方面与环保部门、属地政府进行多次沟通研讨,另一方面主动与张某等人进行沟通,详细讲解诉前磋商的法律依据、程序、赔偿履行方式等,取得张某等人的认可,促成属地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张某等人启动磋商程序。
磋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对前期收集固定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多次与环境损害评估专家赴现场调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区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流程、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磋商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2020年12月28日,该院联合环保部门依法推动属地政府与张某等四人以“圆桌会议”形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
最终,参照专家意见,结合张某等四人认罪认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悔罪意识,并积极配合有资质的公司对生产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形,属地政府与张某等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张某等人自愿支付包括场地清理费用、危险废物委托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23.8万元。因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常熟市检察院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先磋商,大家坐下来,用一种相对缓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觉得挺好的。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磋商过程,在方案制定和沟通协调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支持。”该镇相关执法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