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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已经到司法所销假了。你们能及时落实外出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太重要了!”近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高兴地对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说。
周某系海安市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广西的业务。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2019年12月初,该集团公司董事长找到了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请求检察院出面与司法局协调,在《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让周某在春节前请假到广西处理业务。因该办法对请假外出的范围仅限于沪苏浙皖,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遂拒绝了该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请求,并告知相关理由。
新冠疫情爆发后,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民营企业尽快恢复经营走出疫情困境,2020年4月,该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发现该类人员外出经营、洽谈业务等需求未得到高度关注,部分人员反映对《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不知情,赴外地参加经济活动存在“请假难”问题,导致复工复产受阻。
据此,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市司法局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知晓申请外出的相关条件、程序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建议司法局对于符合请假外出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做好监督管理和销假管理工作。
2020年5月15日,周某找到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称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其前往浙江多地走访电子交易市场和重点丝绸企业,研讨市场行情,协商下一步合作项目,需要请假4天,请求帮忙安排。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答复称,就《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落实情况已和司法局达成共识,申请渠道畅通,直接向司法所申请即可。5月18日,周某向所辖司法所递交了相关请假材料。
司法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核实符合《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同意其请假申请,批准假期为5月24日至5月27日,并交代请假外出期间的注意事项,发放准予请假通知书,进行公示。5月27日,周某到司法所销假。司法所审核销假。
据了解,截止6月30日,已有4名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处理业务,准假5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