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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主导责任,结合办理涉企案件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指导和监督各类企业依照刑事法律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针对性地建设涉企类经济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在具体建设形式上,既可建设实体的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也可建设网上“云教育”基地,方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观浏览,随时提醒防范。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等。这些文件的出台,不仅统一了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引导转变了司法理念,也有效指导、推进了各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在贯彻落实好上级指导性文件要求、认真办好涉企案件的基础上,更加充分地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推出一些更加务实的措施,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领域,需要切实加以研究、思考和探索。在此,结合检察职能与营商环境需求的契合点,笔者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拓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新领域。
第一,探索制发企业刑事合规检察建议。目前,我国企业的刑事合规意识普遍较低,一些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未能认识到刑事合规管理对于自身规范经营活动和预防刑事犯罪风险的重要性,使得自身时常陷入刑事风险之中。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主导责任,结合办理涉企案件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指导和监督各类企业依照刑事法律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是检察职能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具体工作中,各级检察院可结合办案,向相关企业专门制发刑事合规类检察建议。这类检察建议应有别于一般的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重点是结合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中的问题,找出企业刑事违规的风险点,提出具体的刑事风险防控建议。条件允许的话,发出合规建议的检察院还可派员直接参与到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建构之中,督促企业改善治理结构、经营方式,构建合规计划,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防止再次发生犯罪。
第二,探索创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而言,企业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低,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予以止损。笔者建议,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建立涉罪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如果罪行较轻,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是否提起公诉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内,如果涉罪企业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和就业岗位,检察机关可在组织社会各界参与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对该涉罪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使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促进企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第三,探索开展涉金融犯罪限制准入工作。当前,我国各类金融犯罪高发多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企业和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影响营商环境建设。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于金融犯罪,不仅要强化打击,更要从制度层面来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鉴于金融行业从业审批、专业化较高的特点,笔者建议,可探索建立涉金融犯罪限制准入机制,与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要求今后凡是申请进入金融领域从业的企业或者个人,均需到相关司法大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在经查询无金融犯罪记录,方可由金融监管部门按规定审核登记后从事金融工作。这种做法,可有效过滤掉一批有金融从业劣迹的企业和个人进入金融行业,从而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犯罪,为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四,有针对性地建设涉企类经济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目前全国各地均建设了不少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的场所也很多,但是却很少有专门针对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事实上,由于经济犯罪十分复杂多样、查处难度很大,不少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之所以涉案,既有不懂法、不知法的原因,也有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的因素。在这种形势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丰富的案例资源优势,通过典型案例警示、风险环节和岗位研判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警示教育和风险提示就显得十分必要。当然,这种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不需要建设得很高大上,只要针对本地多发、高发的涉企类经济犯罪,结合本地检察机关办理的一系列典型案件,把此类经济犯罪的构成、企业生产和管理中的风险点,以及预防的对策建议讲清楚,让来参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听得懂、有收获即可。在具体建设形式上,既可建设实体的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也可建设网上“云教育”基地,方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观浏览,随时提醒防范。
第五,强化对涉企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处分措施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如何监督侦查机关对财产的刑事强制处分措施,当前,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探索:一是建立侦查机关涉企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措施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基于侦查的需要,可以先行决定对企业财产采取刑事强制处分措施,但事后应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对于经审查发现侦查行为违法违规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侦查机关予以纠正;二是建立涉企财产违法强制处分措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在涉企犯罪侦查中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所取得物证、书证不合法时,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三是建立违法刑事强制处分措施司法救济制度,即涉案企业认为侦查机关违法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措施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与控告,检察机关经调查确属违法的,应责令侦查机关依法解除。
(作者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