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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拿到了这笔钱!”近日,家住河南禹州的王某给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申丽萍打来电话,言语中满是激动。这一起历时近8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终于迎来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2年5月,王某在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工作中不幸负伤,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后经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但江阴分公司只在王某治疗的前期垫付了几千元医药费,便不再支付相关费用,王某多次与分公司负责人商讨医药费事宜,均无果。
2013年4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分公司起诉至江阴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0余万元。
法院受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核实,分公司租赁的实际经营地,房主已另租给他人,分公司负责人也联系不上,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无法送达相应文书,于是向分公司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2014年1月2日,法院判决分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万余元。同日,向分公司公告送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拿到分公司的赔付款,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涉案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王某向江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申丽萍耐心倾听了王某的诉求,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答复王某:“案子时隔多年,是您心中的一个‘疙瘩’,我们会努力帮您解开它!”
通过前往法院调阅卷宗、向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去税务局调取企业纳税情况、赴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方式,检察官终于有了发现。原来,在案件庭审前,也即2013年5月7日,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了注销申请书,并承诺由上海总公司承担其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同年5月30日,分公司被核准注销。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案件庭审前,分公司因被注销而丧失了被告主体资格,由总公司继受权利义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清算组织,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即上海总公司为被告。”案件讨论会上,申丽萍与部门检察官一致认为,分公司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但判决仍以分公司为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3月,江阴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审判违法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及时依法纠正该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裁定本案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进入再审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总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由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5万余元。近日,该笔款项终于顺利给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