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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2020  09:30

  沭阳检察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准指控一起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获刑二年十个月

  3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狩猎案在宿城区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公开审理,针对沭阳县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崔某某无赔偿能力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的从重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支持采纳,法院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经查明,去年9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多次在沭阳县高墟镇刁夏村田地内,采用播撒经拌药加工的虫子、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鸟类前来啄食药虫等方式,捕杀鸟类373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捕杀鸟类中的3351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灰头鹀,386只鸟类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具体种属。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徐海涛发现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被告人崔某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但崔某某提出无赔付能力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取村居证明等方式予以核实,确认其系村挂牌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付能力。对此,检察官根据省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定其虽未能缴纳生态修复金,属于无能力赔偿不影响认罚的适用,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只是在从宽幅度上予以下调。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在审理期间,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施行,根据该规定应加重处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行为,对此,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二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庭审现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侯森林教授通过网络视频连线出庭,从专业角度讲解该案违法狩猎行为对灰头鹀、鸟类、上一营养级的物种造成严重破坏,打破了食物链的动态平衡,以及对人类食用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农田等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产生的诸多连锁性恶劣影响。

  检察官普法

  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被称为“生物多样性超级年”,今年的3月3日是第七个联合国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联合国主题为“维护地球上所有的生命”,中国今年的保护主题是“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与随意食用野生动物不无关系,再一次提醒人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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