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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惩治欠薪”为主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相关情况,发布典型案例6起。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将拖欠工资均全部结清,其中3起案件当事人被不起诉,1起案件当事人被判单处罚金,2个案件当事人被判处缓刑。
如何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效解决并根治欠薪问题,让农民工不“忧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副厅长张晓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齐世萍,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正林回答记者提问。
为农民工雪中送炭为民企寻找出路
4年前,安徽的被告人陈某某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46万余元,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已将拖欠工资全部还清,2019年5月,陈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
据张正林介绍说:“在审查初期,陈某某对办案人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其是否构罪提出疑问。在全面掌握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多方面释法说理,使其熟悉法律规定,消除认识误区,对自身行为性质有了正确认识。在陈某某主动提出愿意适用该制度后,我们依法听取了其和辩护人的意见,据此提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陈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采纳了量刑建议。”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强调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又在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治欠薪目的是为了充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欠止损,而不是搞垮一个企业,引发新的矛盾。”苗生明认为,一方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欠、铁腕治欠。另一方面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治欠薪”多措并举打好组合拳
甘肃的王某与陈某于2018年拖欠42名员工工资27万余元,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检察机关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督促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考虑到二人同时担任其他公司负责人,本着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又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在追回所欠工资27万余元后,2019年12月对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甘肃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是劳务输出大省,检察机关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助力脱贫攻坚方面充分发挥各诉讼环节职能。
齐世萍介绍说,甘肃检察机关加强与人社、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将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同谋划、同部署、同开展。强化提前介入,确保应当立案的依法立案,规范侦办,依法快捕快诉,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保障拖欠贫困农民工工资报酬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将督导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甘肃省检察院派出7个督导组,赴全省各地开展压茬式全覆盖督导。将侵害农民工权益犯罪立案监督作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百日大提升”活动重点工作之一,确保督办案件逐案清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确保每一个建档立卡户不因劳动报酬被拒付无法脱贫或返贫。
宽严相济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河南黄某、谭某于2015年拖欠两个施工队工人全年工资134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黄某、谭某已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辽宁蒲某、唐某2018年拖欠125名工人工资共314万余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及时释法说理促使二人全部结清拖欠的工人工资。检察机关提出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对恶意欠薪必须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拖欠工资的可能入罪,及时支付的可以从宽”,要让这样的理念深入人心,去年捕和诉都是有升有降。
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苗生明解释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涉案人员是否最终被判处刑罚不是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对于多数欠薪主体履行义务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检察机关从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而对那些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顽抗到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坚决予以打击,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