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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018  09:41

   [我的检察官故事]郁胜亚:授之以渔是个过程

  两反转隶快一年了,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如发现证据不足如何处理,一直是我们办案中棘手难题,毕竟,如若自行补充侦查,则受制于侦查力量不足;如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则影响案件处理的进程。

  近日,一起挪用公款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历,让我感受颇深——

  犯罪嫌疑人蒋某和唐某皆系沭阳县陇集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利用经手管理高产农业创建补贴资金和扶贫攻坚资金的职务之便,分别挪用公款13万元和1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当地监察委分别对二人以挪用公款案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2018年7月2日,案件移送至承办人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收到案件卷宗,我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同种类型案件虽之前有判决的先例,但这起案件在“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的资金——高产农业创建补贴资金和扶贫攻坚资金是否为公款”两个关键点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沭阳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最早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与以往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同,两个单位之间案件证据的把握认定,更需要耐心和技巧。

  基于自行补充侦查侦查力量不足的现实以及慎用补充调查的考虑,在作案件汇报时,我提出了召集双方相关承办人员召开会办会的形式解决案件证据不足问题的调查取证。8月1日下午,会办会在我院召开。我和我的办案团队针对两个“关键点”,以提纲的形式,详细分析了现有卷宗的证据不足之处,并针对监察承办人员的疑问做了详细沟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说明问题的同时,我们还从审查起诉角度,向监察机关提出了补充完善证据的方向、提纲及补充搜集证据的方式。会办会花了不到两个小时,这种“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方式,提高效率的同时,的确少走了不少理解上的“弯路”。

  8月23日,结合我院的引导侦查,监察机关针对两个“关键点”及时搜集调取了书证30余份,补充询问证人12人。经审查,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现如今,案件已顺利审结并提起公诉。(作者单位系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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