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分享
刚借款两天,放款方就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还款刚逾期,法院就发来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明明借了3万,仲裁调解书的金额却涨出了5千!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颜某遇到的这桩离奇官司,经宝应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最终得到了纠正。
2017年10月25日,颜某因急需用钱,便在网上找了家号称“放款快、门坎低”的信息咨询公司(下称“信息公司”)。该公司告知颜某,签署借款合同后,两天内即可放款3万元,颜某当即答应。片刻工夫,对方传来了数份文书材料,要求颜某签名,颜某没顾上仔细看,就刷刷地签上了名字。27日,3万元现款汇到了颜某的卡上。
头三个月,颜某如期还了款,但第四个月,由于资金紧张,他没能还上款。今年4月8日,宝应县法院的一纸强制执行通知书送到了他的手中,上面写着,执行依据为颜某与信息公司签订的仲裁调解书。他顿时懵了:调解书长啥样自己都不知道啊!急火攻心的他向一位律师诉说了苦衷,律师又将此事反映给了正在走访律所的宝应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官。
这蹊跷里一定有文章!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经查阅法院卷宗,事实很快浮出水面。原来,那家信息公司通过网络传给颜某的一沓文件中包含了《借款合同》和《先予仲裁协议》。其中,《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本金并不是颜某实际拿到的3万元,而是35545元,这使得颜某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合同约定的年化12%。而根据《先予仲裁协议》的约定,颜某不仅同意先予仲裁,还同意仲裁机构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且放弃质证、抗辩的民事权利。与颜某签字时隔两天,即10月27日,信息公司向广东省湛江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当日,该仲裁委出具(2016)湛仲字第25972号仲裁调解书,对上述借款事宜进行了确认。正是凭着这份仲裁调解书,信息公司在颜某还款逾期后立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3月1日,该院裁定由宝应县法院执行。
事实已明,检察官又细析法理:《借款合同》签订仅两天,双方尚未发生纠纷,湛江市仲裁委即受理仲裁申请,此“先予仲裁”的做法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该仲裁委对仲裁调解协议中格式化地要求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放弃提出执行裁决异议权等条款予以确认,违背《仲裁法》关于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规定,片面维护申请人一方的利益,违反了仲裁中立性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
调查中检察官还获悉,此类案件在宝应县并非个例。在与县法院取得共识后,宝应县检察院对“先予仲裁”执行案件进行了专项排查,从中发现3起由湛江市仲裁委做出仲裁的相似案件。
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先予仲裁”为湛江市仲裁委实行的一种仲裁模式,2017年以来大量由该委仲裁的网络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各地法院,已引发诸多当事人争议。
反映实践困惑,基层司法机关责任有肩。经宝应县检察院建议,该县法院迅速将这一情况上报。在汇总全国情况的基础上,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对先予仲裁”调解书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处理意见。据此,宝应县检察院于6月7日就前述4起案件向县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6月19日,宝应县法院解除了对4名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梅静 顾逸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