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检方公诉的重大涉黑案一审判决 主犯获刑20年

20.10.2016  13:07

  2016年8月15日至17日,刘佳佳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江苏省灌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尽管被告人现场翻供,公诉人从刘佳佳等人犯罪组织结构较稳定,通过开设赌场等谋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犯罪活动,并实施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方面充分论证答辩。庭审活动持续进行3天。

  “被告人没有在堆沟港镇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他们只是开设赌场牟利而已。”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佳佳的辩护律师说,其他被告人也突然在庭上全员翻供。

  面对庭审现场的剧情陡转,该案出庭公诉人从容记下争辩焦点,冷静答辩,沉着质证。经过前期介入引导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前后历经6个半月的废寝忘食,承办人对8名犯罪嫌疑人上万页的案卷材料抽丝剥茧,于千丝万缕中条分缕析,直到细枝末节了然于胸。对于被告人的当庭狡辩和搪塞,承办人小王能清晰记得他们原先的供述并点出谎言漏洞,指控胸有成竹。

  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佳佳、刘兵、陈双林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成立以刘佳佳为组织、领导者,刘兵、陈双林等人为固定骨干成员,丁建波、王永琛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违法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活动,在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地区欺压群众、扰乱经营竞争,非法敛财2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后果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5名被告人被判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刘佳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十七万元;以被告人陈双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三千元;以被告人刘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被告人丁建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被告人王永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自2015年下半年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以来,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先后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提出侦查指导意见。为保证证据链条完整,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半年的时间“浸泡”在40余本卷宗中,反复细致的卷宗审查、定性讨论、庭审模拟、证据推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向公安机关列举侦查建议38项,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材料。

  据悉,刘佳佳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由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挂牌督办,其余涉案人员仍在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通讯员 李澄澄 王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