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28.01.2015  21:42

  为切实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推进居住出租房、城中村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近期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提请温州市公安局出台了《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温公通〔2015〕9号)。

  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现有法律法规,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省厅《批复》的具体措施,正文中逐条载明了该条制定的法律依据,消除执法顾虑。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召集县市区的消防大队征求意见,力求做到最大限度的结合温州实际,最大限度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基层执法。

  在《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明确提出了“一抄告、五查封、两拘留”。“一抄告”即对于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一律抄告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五查封”即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4层及4层以上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通天房式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隔断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两拘留”即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对出租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擅自拆封、使用被公安消防机构临时查封的居住出租房的,对拆封、使用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省厅《批复》对居住出租房查封、拘留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明确,由于基层民警建筑防火业务欠缺,对《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理解不深入,导致在执法办案中对于发现的隐患能否适用省厅《批复》进行处理常出现疑问和困惑。《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结合温州居住出租房的常见严重隐患,条纲式的列举了具体存在何种隐患即可实施查封和拘留,使基层民警在现场检查中便可对照条文,对号入座,极大的方便了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