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检察司法救助照耀性侵少女人生路

19.08.2015  13:02

  8月1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官沈建平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电话回访。 

  “小甜复学了,谢谢你们关心。”刘某强奸案受害人小甜的姐姐在电话里大声感谢着。 

  检察官沈建平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你们两位姐姐要从以前的事情吸取教训,多关心小甜的思想和生活,他年纪小,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家长的呵护,遇到困难及时告诉我们。”  

  2001年9月5日出生的小甜,有两个对其疼爱有加的姐姐,大姐大她10岁,二姐大她5岁,加上父母的关爱,生活应该象她名字一样甜甜美美、无忧无虑。而灾难、不幸却不期而至,一而再地打乱她的生活,偷走了快乐童年。 

  4岁时,爸爸因病去世,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生活转入了困难,姐妹们咬牙挺着;12岁时,妈妈又撒手人寰,姐妹们整个世界都晦暗了。两个姐姐1年内都嫁人了,80多岁的奶奶陪伴小甜,祖孙二人依靠农村生活最低保障金勉强维持着生活。童年,让小甜流尽了泪水。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4年11月,没有了父母、姐姐的管教,小甜对学习失去了耐心,辍学了。一双贼眼却悄悄盯上了稚嫩的她。 

  62岁的鳏夫刘某,小甜的邻居。2013年6月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收容教育6个月。 

  11月底的一天晚上,刘某酒后在门口闲逛看到小甜上厕所出来,借着酒劲喊“小甜过来,我和你说说话。”小甜:“我不去,还有事呢。”刘某立即凶相毕露:“小甜,你不过来我就把你膀子弄断了。”小甜吓的调头就逃,没跑几步,脚下一滑摔倒,刘某追过去,把小甜拽到自家屋里,把小甜衣服脱掉,在明知小甜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拖拽到床上,对小甜实施奸淫。 

  2014年12月底一天晚上,刘某在其家中又一次奸淫小甜。 

  2015年1月25日,小甜因肺炎住院,做B超检查时,医生发现其已怀孕,姐姐们遂报警。刘某归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小甜、姐姐、奶奶整天以泪洗面,雾霭笼罩在祖孙四人的头顶久久挥散不去。小甜的姐姐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小甜父母双亡,两个姐姐均已出嫁,其与八十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特别困难。怀孕后堕胎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和营养,身体十分虚弱,符合救助条件,决定对陈某进行司法救助。3月底,检察官将3000元司法救助款送到小甜家,小甜、姐姐、奶奶露出了久违的笑容。4月中旬,刘某因强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检察官认为,刘某强奸案暴露出一些社会问题,归案后的刘某供述应该对有关部门、失依儿童的亲属、监护人有所启发。 

  案件承办人讯问:你为什么盯上了小甜?刘某:因为她父母双亡,两个姐姐都出嫁了,五年级就不上学了,平时和80几岁的奶奶一起生活,也没有人照看她,下手容易。 

  检察官分析,小甜被性侵可反映出三个社会问题:一是《义务教育法》基层贯彻不力,刚满13岁的小甜,本该在学校接受国家义务教育,辍学在家无人过问;二是监护人对小甜保护不力,80多岁的奶奶已没有保护能力,村委会应对失依儿童进行监护;三是失依儿童及其亲属安全保护意识较差。 

  淮阴区检察院根据此案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建议学校、村委会等部门吸取此案的教训,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落实保障“失依”少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措施;恢复小甜的学籍,使其接受义务教育;司法机关要改变关注“失依”儿童计划,充实单一的物质救助形式,增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失依”儿童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学会维权,及时有效规避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解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郑冰 沈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