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05.01.2016  14:34

  淮安市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460元调整为1600元,每月增加1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4元。

  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270元调整为1400元,每月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稿件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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