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消防灭火是紧急避险 水淹楼下损失楼上赔偿

04.11.2014  20:21


着火了,房子没因楼上失火蔓延而烧到,却被消防队救火的水渗漏下来浸了个透,导致室内物品损坏。楼下的损失,到底该由楼上失火居民赔偿,还是该由消防官兵来承担?11月3日,沈阳基层法院发布两个相关案例,认为消防官兵灭火是紧急避险行为,损失应由楼上失火家承担。

  楼下被淹楼上赔两千

  刘女士租住在皇姑区昆山中路一居民楼三楼。2012年5月6日18时许,四楼的陈先生家房屋着火。消防官兵救火过程中,用水将火扑灭。虽然火被扑灭了,但消防用水却流到了楼下的刘女士家,造成室内地毯、蚕丝被、小柜子等物品被水淹。

  刘女士找到楼上陈先生要求赔偿,陈先生说这事他不负责,损失是消防部门造成的,让刘女士去找消防部门索要。2013年12月,经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陈先生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家着火,在救火过程中造成刘女士租用的房屋内物品损失,属于财产损害侵权,陈先生应予以赔偿。

  因实物已经灭失,仅有照片等影像资料,而仅凭这些影像资料无法对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考虑其实际损失存在,法院根据提供照片确定相应水淹物品,询问相关物品市场价格及清洗费用,酌情确定损失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刘女士损失2000元。

  消防灭火水淹楼下无责

  无独有偶。2012年12月10日8时50分许,新民市辽河大街23号一栋住宅起火。消防官兵到场用水将火扑灭,救火的水淹到了楼下住户。经评估鉴定,共给楼下居民造成19700元损失。

  经新民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二楼电褥子起火引燃被褥所致。经查,二楼住户是附近一家汽修厂的员工,是汽修厂老板刘某给员工租的宿舍。在消防做出的《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中认定失火房屋“现由刘某租住”,《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上均有刘某签字。

  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房屋承租人,即便其没有实际居住,而将房屋有偿或无偿交由工人居住,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防火安全的管理责任。与此同时,法院判决刘某可在赔偿后再找实际造成起火原因的最终责任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