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部分消费者维权“任性” 20万分79次买79根相同金条
龙虎网讯 昨日,南京中院向公众通报了2015年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2015年南京市两级法院共审理3158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标的既有食品、保健品、日杂货用品,也有汽车、家具、家电等大宗商品,还有电信金融、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教育培训、旅游、美容等服务,涉诉金额低的仅有几元,高的达几万元、几十万元。其中,食品与日杂货用品在所有案件中占比最高。另外,针对进口商品尤其是进口食品的诉讼案件在去年一年明显增多。
2015年消费者维权案件上升了101%,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导致数量激增的最根本原因是:商业化维权行为太过严重,部分职业打假人太过任性。据统计,去年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件超过20件的购买人(俗称“职业打假人”)达33人,这些人员总共提起的诉讼案件超过1800件,占比将近60%。
【典型案例】
事件
凌晨在网店
分79次买79根相同金条
32岁的李军(化名)是个自由职业者。2014年3月15日(周六)凌晨,在绝大多数人都已入睡的这个点,李军仍坐在电脑前,逛着“天猫商城”。在凌晨1点零7分至3点45分期间,李军在天猫商城某店铺花209350元买了79根金条,每根金条重10g,单价为2650元。不过,李军并非一笔购入,而是分成79笔交易,一根一根地下单、付款。李军说,他在订购的同时,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监管账户即“支付宝”中。
同年3月18日下午3点50分,网店将李军订购的所有金条作为一份快件交付物流公司进行发货。不过,这份快递还没来及送到李军手中,这笔交易就被李军给取消了。他不仅向天猫提出退款申请,还将商铺给告上了法庭,索赔39500元。
李军说,2014年3月18日下午4点04分,他以商铺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向“天猫商城”提出退款申请。在李军的申请下,快递公司将货物退回给了商铺,商铺于2014年3月20日将209350元货款全部退还给了李军。同年5月12日,李军便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按规定,商铺应在72小时内发货,但商铺延迟发货,妨害其购买权益,应承担迟延发货的违约责任。
诉讼
72小时未发货
买家索赔近4万元
确实,根据天猫商城的规则,迟延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预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100个天猫积分对应人民币1元整。尽管商铺仅延迟了数个小时,但还是违约了。据此,李军要求商铺支付延期发货违约金39500元(79单×500元/单),该款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系在“天猫商城”上达成的买卖合同,均应遵守“天猫商城”的《天猫规则》。根据相关规则,商铺应在订单签订后72小时内交付承运人,但商铺未能按时交付,因此构成违约,应向李军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商铺也提出调整申请,根据李军的实际损失予以调整。李军实际支付的209350元转入“支付宝”,不能正常使用,由此造成利息损失。据此,调整违约金为800元,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决定商铺支付李军80000个天猫积分。
法院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
违约金应予调整
一审判决后,李军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商铺支付延迟发货违约金39500元。
李军的索赔依据主要就是其分79笔下单购买,就应按79笔交易分别赔偿。对此,商铺在二审中强调,李军所订购的货物完全可以只下一单,但其故意分79单进行购买,且订货时间亦选择在周六凌晨下单,其目的系恶意索取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这79笔交易的违约金到底该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军支付货款后,商铺未按其承诺在72小时内发货,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天猫的规则内容看,系对买卖合同双方违约金的规定,故应当在此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调整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从双方交易的情况来看,李军向商铺购买的商品是黄金制品,该商品的性状、品质及价格等在短期内相对稳定,而商铺延迟发货时间仅为数小时,故李军所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外,商铺延迟发货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李军遭受较大财产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热点关注】
诉讼维权不要太“任性”
据南京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邓玲介绍,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诉讼是一种商业化维权行为,他们在商业化维权的过程中还初步形成了各自的专业领域。
针对部分“职业打假人”维权太过任性的行为,邓玲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赔偿”是手段,规范市场方为目的。法院支持消费者正当的维权,但是会遏制消费者投机取巧式的维权。比如,在有的案件中,消费者一张购物小票上有几十件商品,他就按照一件商品提起一个诉讼,一下子提起几十件诉讼,每件主张500元。对这种情况,法院就会认定这几十件商品实际上只有一次购买行为,如果欺诈成立的话,也只能按小票金额的三倍来判决。
再比如,一张小票拆分开来诉讼行不通后,那有的消费者在结账的时候,就让收银员按单件商品分别结算,一下子结算出好几张购物小票,然后持小票分别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购买的时间、商品的类别,收银的区域等因素,仍然会将之认定为是一次购买行为。
邓玲提醒消费者,诉讼维权勿“任性”。(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中苑)
来源: 金陵晚报 编辑: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