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审计局力促住建部门强化保障房分配审核力度
12月23日,海门市审计局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回访中了解到,该市住建部门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在近期开展的全市新一轮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中,除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之外,又增设了该市“2015-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新的标准,申请流程要求”,从家庭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之外的房屋转让、车辆购置等多方面限定申请条件,审核力度更加严格。
自2012年起,海门市审计局连续三年对自2010年起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以及棚户区改造。审计发现,全市开展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起步较早,相关制度制订出台于2007年(早于省级的2008年和南通市级的2009年),随着时间推移,相关条款已明显滞后。在审计过程中,通过调查比对经济适用房享受家庭与房管、车管部门等信息,发现存在部分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又新购其他房产、部分保障家庭拥有私家轿车等问题。审计建议及时完善相关条款,制定出台新制,并提出 “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审核力度。建议资格审查部门加强与公积金、税务及工商等部门合作,及时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住户及家庭成员信息与公积金缴纳、税收缴纳、工商个体注册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库数据联网比对,强化审核力度、提高审核效率”的审计建议。据此,同时结合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海门市政府于2013年出台了《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完善了住房保障内控制度。
11月份,该市住建局在新一轮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中,又在上述文件出台的基础上,增设了“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进一步强化经济适用房分配审核力度。标准要求:申请人家庭必须符合《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规定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申请人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家庭须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随着政府保障力度的加大,媒体的广泛宣传,经济适用房的申请量逐年加大,其申请、审核过程也越来越受到群众关注,此次申请条件的进一步增设,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审核和交易管理,完善申请流程,明确审核责任单位和部门,杜绝制度漏洞,使相关工作更加公正、公开和廉洁透明,推进全市保障房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