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一浴室卖淫被查 挂名老板为每月1300元好处费冒充经营者
19.03.2015 21:06
本文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3月19日讯(记者 米格)明知浴室里卖淫被查获,还坚决声称自己是浴室的经营者,只为那每月1300元的雇钱。记者今日从江苏南通通州法院获悉,男子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他只是浴室雇来的假老板。
2011年下半年,沙某和龚某两人先开间浴室,暗地里通过组织卖淫女卖淫牟利。因担心被查获,为逃避打击,两人雇了陆某来当浴室老板,要求陆某在浴室被警方查获卖淫时要坚称自己是浴室老板,每月给陆某1300元钱好处费。
陆某有尿毒症,治疗花销较大,为了这笔钱,陆某答应了当浴室的“老板”。沙某用陆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1年底,浴室开张,沙某和龚某负责日常管理,找来骆某组织了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室卖淫。平时卖淫女由骆某统一管理,骆某还制定了管理规章,外出有事必须请假,不许争抢嫖客,卖淫后在账单的港式按摩一栏打钩,嫖资日结。
根据三人安排,卖淫在二楼,骆某在二楼电脑里将“港式按摩”统一输入60元,一楼收银台则收取嫖客200元“港式按摩”费。每200元嫖资中,沙某提成100元,骆某提成10元,余下的日结给卖淫女。
2013年1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该浴室抓获卖淫女3人、嫖客3人。根据电脑记账, 2013年1月5日至21日,该浴室里的小姐共卖淫346次。而警方在找陆某问话时,陆某坚称自己是浴室的经营者。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明知浴室里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沙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本文来源: 中国江苏网
19.03.201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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