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首例"流浪汉"维权案后 高淳检察又替无名死者公益诉讼获赞

17.11.2014  11:38

  八年前,一名流浪汉被撞身亡,检察院支持民政局向肇事者索赔被法院驳回,由此引发全国首例为“流浪汉”维权案。八年后,又一名未知名死者交通事故身亡,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再次支持起诉,索赔 54万。该案将于12月3日开庭。

  据高淳交巡警大队笔录,2014年1月8日,吴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芜太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碰撞一迎面行走的未知名男子,致其当场死亡。死者为61至70岁左右中老年男性。多次发布寻尸公告后,死者一直无人认领,5月8日,高淳交巡警大队通知区殡仪馆将其火化,并保管骨灰。

  5月13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高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死者的民事赔偿无人主张,9月24日,高淳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存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系2011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下称《办法》、《细则》)颁行以来,社会组织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直接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案。

  “这和八年前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密不可分!”据高淳区检察院检察长韩晓帆介绍,2006年,高淳区一名流浪乞讨人员被撞身亡,高淳区检察院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发出全国首份为“流浪汉”维权的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由民政局出面,向肇事者提起民事索赔,虽然法院认为,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驳回诉讼请求,但该案引发全国关注,被列为当年民生类十大法治事件,并助推了上述《办法》和《细则》的出台,填补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未知名死者赔偿问题的法律空白。

  据悉,《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同时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损害赔偿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经查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高淳区检察院因此决定依法支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提起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