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规范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

13.04.2016  09:13

   可用于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方面

 

  泰州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使用、拨付等各项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公布了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办法》明确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资金使用方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供申请表、公益诉讼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评估鉴定、调查取证等案件办理的相关材料及费用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环保局审核上述材料后,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备案。泰州市审计局负责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规范使用,《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定义、来源和支出范围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出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是指人民政府建立,用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合理费用支出的资金。

  据了解,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侵害环境的行为人自愿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支出范围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法院裁判或调解书确定的其他消除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相关费用,单位、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诉讼费、律师费等办理案件产生的必要费用。  

     ( 李苑  印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