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拗中凸显忠诚 泰州规范案管和"差不多"说再见

17.03.2016  11:49

  认识洪春的都会说,这个人不好共处,个性太鲜明了,同事之间,坦诚以待,为了工作,可能会争论得脸红脖子粗,面红耳赤。可是事情过后,同事们都会心服口服。

  这个秉性,在公诉上监督公安时如此,在案件监督管理处岗位也是如此,对于同事办案,发现办案有瑕疵,毫不留情当面指出。对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偏轻,专门发出书面监管意见要求进行审判监督。经抗诉,法院重新作出判决。2016年2月,他所在的案管处被江苏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惩恶扬善:为老百姓主持公道

  检察业务,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

  坦率地说,洪春的第一学历并不高,1987年6月,他从江苏省司法学校毕业,分配到泰县(姜堰市前身)检察院。

  1988年,他参加了自学考试,1990年、1997年先后取得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学历。几年自学所付出的努力,洪春说不亚于当年参加高考,每天下班后都给自己定计划、定进度,不完成不罢休、不理解不罢休。这段经历可以说是干好检察工作的一笔财富、一笔资本。

  1996年12月,他被调至新组建的泰州市检察院。在公诉岗位上,从助理检察员、主诉检察官、检察员,到公诉处副处长,成功出庭公诉多起在泰州地区乃至全省有影响的大要案。

  上世纪90年代末,当地的一股恶势力,专门在东姜黄河上抢劫、敲诈过往船只。

  2001年下半年,奉命主办了这起由高检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抢劫敲诈犯罪集团案件。

  洪春放弃两个月的节假日,形成近10万字的书面报告。仅查证属实的抢劫20起,敲诈37起,寻衅滋事7起。

  最终犯罪集团的首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案件判决后,洪春得知,船民被劫的财物还未得到追缴补偿。于是,他和同事们反复动员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赃,一起将数千元退赃款,按比例分送到受害船民手中。

  那时正逢年关前夕,船民们看到洪春来到他们家中很是意外很是感激。一位老船民握着洪春的手说:“检察官为民做主,是党的好干部!

   和而不同:不放过一个细枝末节

  1998年,洪春审查的曹望故意杀人一案,侦查机关认为曹望枪杀其子,且死后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曹虽然在预审及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但其在侦查阶段一直供认,并有根据其供述搜出的土枪及法医鉴定、现场勘察笔录及物证鉴定等证据佐证,表面看来有供有证。

  洪春没有将此案一诉了之。在仔细推敲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结合现场勘察笔录及法医鉴定等证据综合分析后,发现曹供述的作案过程、具体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诸多疑点,且这些疑点得不到卷内相应证据的合理排除。

  案件经两次退查后,案情仍没有进展。洪春提出了曹望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结论。

  这一审查意见引起了侦查机关的强烈争论,更何况,侦查此案的办案人员是他老乡,合作多年的好朋友。但洪春始终认为,定案靠的是事实证据。侦查机关机关专门找上门来,和他争得面红耳赤。

  最终,他的审查意见得到了检察委员会以及市委的认可,最终也得到了侦查机关、法院同志的认同,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曹望公诉、判决,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案件的错办。事后,那名侦查干警心服口服,两人关系更加亲近。

   规范管理:和“差不多”说再见

  “本案内卷中未见侦查终结前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意见的材料”“审查意见书与公诉意见书关于量刑建议内容出入较大。”……2016年1月4日,泰州市检察院组织了第一次办案现场督查。参加点评会的是一家基层检察院业务干警,点评发言的是洪春。这次,他的身份是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

  在人情世故和忠于职守之间,洪春毅然选择了后者。

  “洪处长的点评非常详细,错在哪一页哪一行、违反了办案程序的哪一条规定等都说得一清二楚,既使我们倍感压力,又让大家心服口服。”市检察院公诉处小冬敬佩地说。

  围绕案件质量监管,洪春结合实践创新推出了“五查”工作法,即:质量要素文书对比审查、办案质量定期评查、办案数据异常专项检查、诉讼监督数据专项核查、执法办案现场督查,获得了省检察院的高度认可,相关经验在省检察院刊登,省内外同行纷纷前来取经。2011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现场会多次在泰州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