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税局原副局长赵凤琴一审获刑11年3个月

12.08.2015  17:33

  新华报业网讯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赵凤琴(副处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凤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涉税事务方面给予关照,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29.9万元,其贪污数额为3.3万元。结合被告人赵凤琴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9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