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六家公司倾倒废酸两万多吨进河 省高院院长开庭审理

05.12.2014  05:07

  中国江苏网12月4日讯(记者 米格)今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泰州天价环境污染赔偿案”今日下午在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二审,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该庭于今日上午刚刚组建。该案一审泰州中院对排污的六家企业判赔环境污染修复费用超过1.6亿元。该案的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以下简称六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934.795吨,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结果废酸被倾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需要进行污染修复,评估修复费用为164792898元。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告的起诉,认为六公司应当承担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六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据泰州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主诉属实,六家公司表面上是将废酸出售,实际上是以每吨20元至100元的价格补贴给倾倒人,认为六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对污染环境修复的赔偿责任。记者了解到,一审查明常隆公司被倾倒的副产盐酸总量为12189.62吨,锦汇公司被倾倒的副产盐酸5460.18吨,施美康公司被倾倒的废酸2686.68吨,申龙公司被倾倒的废酸4746.99吨,富安公司被倾倒的废硫酸216吨,臻庆公司被倾倒废酸50吨。据该案的专家辅助人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锡武的技术咨询意见,证实了大量副产盐酸、废酸倾倒入河流后,导致水体、水生物、河床等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损害,修复费用将远远超过正常治理成本。2014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六公司一共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以及支付环境评估费用10万元。六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今日一直审理至下午6时休庭,择日再审。庭审中,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