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检察通过微信释法说理获赞
“检察官同志,有一个法律问题我想向您咨询一下:为什么有的人偷了几百块钱,行政拘留几天就放出来了,而我家的一个亲戚只偷了45块钱却构成了犯罪还被判了刑?”
8月13日下午,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官方微信收到一个网友的提问。
该院微信管理员经过与该网友沟通,了解了基本案情。
原来,这名网友的亲戚叫胡某丰,系该院刚办理过的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经了解:2015年4月至5月,胡某丰先后两次到泗洪县双沟镇渡口旁,采取砸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渔民张某飞家的住宅船上实施盗窃。其中,第一次窃得现金45元,第二次被被害人张某飞当场抓获,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网友不明白为什么同样是盗窃,偷几百块钱的人没有犯罪,偷几十块钱的亲戚却犯了罪,所以提出了上述问题。
微信管理人员迅速找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请他帮忙答复网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检察官通过微信与网友进行交流:“对于普通的盗窃需达到数额较大方能构成犯罪,根据《江苏省盗窃罪盗窃数额量刑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如果盗窃数额不到2000元,公安机关可视情形对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并处罚款。但是,本案中被害人张某飞家的住宅船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故胡某丰的行为系‘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哦,原来衡量是否犯罪的标准不仅仅要看犯罪数额的多少,还要看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我这个亲戚出来以后,我一定要告诫他,在今后的生活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市民。谢谢检察官!”网友对检察官的答疑表示很满意。
据该院微信管理员透露,该院自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之后,先后与网民交流40余人次,解答网民提问20余条,开展释法说理3次。(张健 张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