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迷案(十一)——检察官顾晓生鉴定实录
杀人无形的“神秘气体”
被告粮油公司辩解说,磷化氢比空气略重,就是运用这样的物理性质,在熏蒸粮食时,只要将药剂撒在粮仓的最顶端,该气体就会在空气中往下沉,对粮食进行杀毒,而原告家住在二楼,气体怎么会往上扬,从而致人死亡呢?
在场旁听的人,包括法官都觉得被告说得有理,再次把目光转到了汪华身上。此时,汪华的回忆停留在当天晚上安排妻子、儿子洗澡的场景中。见汪华迟迟没有回答,旁听的亲人都为他着急……
汪华想了想,不紧不慢地对法官分析说,磷化氢比空气略重,但水分对吸附磷化氢的影响很大,水分越高,吸附越强。10月27日晚上,妻子、儿子在屋里洗澡,屋子里水分很大。再说,租住的粮管站的房子由于年久失修,墙面很潮湿。水分很大,自然吸附了大量磷化氢气体进来。
最后,汪华拿出商务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江苏省粮食局《关于磷化铝、磷化锌、磷化钙熏蒸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文件说,被告违反了商务部和江苏省粮食局对粮库粮食熏蒸的有关要求,分两次作业,而且没有按规定设置醒目标志,也没有在现场四周划定10米到15米的警戒范围和专人放哨值班,更没有告知他们全家,另外,粮站在租房时也没有把出租房和粮库完全隔绝,正是这些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2006年3月15日,海安县法院依法判决粮油公司赔偿汪华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3.8万余元。粮油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磷化氢的化学性质活泼,进入人体后又极易分解为磷酸盐,很难检出,所以应及时采集空气标本和尸体检材作理化检验。”
案件的审理引起了法学家和法医界的高度关注,新闻媒体也开始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其中不乏质疑法医的鉴定结果。而此时顾晓生和负责尸检鉴定的三位法医正不畏外界的纷扰,继续探寻这一案件的学术意义。
“有人认为磷化氢吸入中毒时,神经和呼吸系统症状较快较重,但本文案例却以消化道症状贯穿病程始终,值得研究。”顾晓生坐在电脑前,写下了这样的话,那一年好长的一段时间里,他的脑海中始终一直盘旋着那股神秘的气体磷化氢,挥之不去,却杀人无形。
2007年,《中国法医学》杂志22卷3期发表了他们合作的论文:《2人磷化铝中毒死亡报道》。
也就在一年之前,这起离奇死亡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南通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应就权利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中,只需举出符合盖然性的证明即可。海安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等证据,已排除受害人为他人投毒或误食有毒食品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同时证明受害人母子俩系磷化氢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为此,汪华等人已基本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作为加害人的粮油公司欲行抗辩,就应举证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但其仅提供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毒物分析鉴定书,以及南通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而这些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粮油公司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虽适用法律不当,但其实体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