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检察支持起诉帮当事人维权获赞

14.10.2015  09:17

  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未得到足额赔付的王先生求助沭阳县检察院,为帮助这位农民工王先生,.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为其支持起诉,日前,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先生应付赔偿金6800余元。

  王先生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爱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前,王先生骑车不慎摔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其6800余元,但该保险公司仅向王先生支付了2800余元保险金。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给付的数额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合同明明白白约定对超过200元免赔额的剩余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为什么只付了我2800元……。”带着疑问,投保人王先生找到了沭阳检察院民行检察官。“我想告保险公司……”,王先生向沭阳检察院民行检察官求助,“可不知道怎么办……”。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支持起诉制度。该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沭阳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之后,认为作为投保人的王先生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系弱势群体,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此案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在王先生提交申请后,沭阳检察院遂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检察官的说理释法下,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王先生6800余元,并承诺就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修订。

  “要不是检察官帮忙,我的这份‘爱心'保险可就要变成‘伤心'保险了……”听说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王先生对沭阳检察院民行检察官的居中帮助很是感谢。(华福科 葛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