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夫妻销售"毒鸭油"被法办 检察官:含有致癌物生销违法

25.05.2016  12:06

  明知加工烤鸭时从烤鸭身上产生的废弃油脂对人体有害,且主要用于工业用途或加工饲料的情况下,夫妻俩为蝇头小利竟将废弃烤鸭油对外销售。经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3日,被告人戚某、张某夫妻俩和胡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54岁的戚某和52岁的张某夫妻俩均为个体经营户,一直以加工烤鸭售卖为生。2014年初戚某、张某在加工烤鸭的过程中发现从烤鸭身上滴下来的废弃油脂扔掉有点可惜了,后为赚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加工烤鸭时产生的废弃油脂对人本有害,且主要用于工业用途或加工饲料的情况下,仍将废弃油脂收集起来预对外销售。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间,戚某、张某在明知胡某向其购买废弃油脂用于油炸凤尾鱼对外出售供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某菜市场的门店内,将废弃烤鸭油先后3次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胡某340斤,非法获利约680元。胡某用上述烤鸭油制作油炸凤尾鱼并在其位于该县沭城街道另一菜市场的门店内销售给他人食用并从中获利。

  2015年3月3日,经群众匿名举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戚某的门店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烤鸭488.7公斤、在胡某的门店内现场查获尚未使用的烤鸭油31.33斤(含桶重)、油炸凤尾鱼189斤及加工油炸鱼剩余废油38.59斤(含桶重)。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烤鸭油、油炸凤尾鱼中均检测出苯并(a)芘,含量分别为3ug/kg、0.7u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张某明知他人使用烤鸭油加工食品对外出售,仍为其提供烤鸭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供被告人胡某生产油炸凤鱼;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烤鸭加工所产生的废弃油脂而仍予以利用,并加工食品销售供人食用,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戚某、张某、胡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废弃油脂属于国务院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公布的物质,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反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本案中被告人戚某、张某所生产的烤鸭油,系烤鸭在加工过程中经过高温炙烤渗流出的油脂,且均检出含有致癌物质苯并(a)芘。该油脂在市场上已不能作为食用油进行销售,即不具备应有的食用价值,认定为废弃油脂未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即使被告人食用烤鸭油或利用其加工食品,也不能否认烤鸭油系废弃油脂的属性。而江苏省两高、公安厅、食安委、农委、食药监局联合规定,“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食品中掺入、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需对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鉴定。”因此,本案被告人戚某等人销售明令禁止的废弃油脂或使用其加工食品,无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即便鉴定的指标合格,也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