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启动
02.05.2017 11:1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关于印发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建【2017】51号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4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2.05.201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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