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一男子拆迁房盗窃并放火定性引争议 检察官释法

24.09.2015  10:47

  9月16日,澎湃新闻(长三角政商)以“江苏江阴一男子专门潜入拆迁房盗窃并放火,仅定性盗窃引争议”为题,报道了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谢冠兴盗窃一案,并以被害人季某和律师的视角,对本案的定性提出了质疑。那么,案件到底是怎样的?定性究竟是否有误?

  6月20日,犯罪嫌疑人谢冠兴潜入江阴市青阳镇某拆迁房内行窃时被路人发现,报警后被当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谢冠兴刑事拘留。

  经审讯,谢冠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7笔犯罪事实。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谢冠兴思维、言语异于常人,与其交流比较困难。为慎重起见,市公安局于7月16日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谢冠兴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随后,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谢冠兴智商为95(略低于正常水平),但不存在智能障碍或精神疾病,作案时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月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及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谢冠兴,经审查认定其于6月12日至20日期间,先后8次在江阴市青阳镇里新村等地,窃得废铁、废铝、落地风扇、电线等合计价值人民币200余元,其中,6月14日在里新村季家厍129号拆迁房,即被害人季某的房内行窃,因未窃得财物,放火将屋顶烧坏,6月15日在里新村里新桥25号拆迁房内,窃得电线若干,并放火将门口的稻草堆等烧毁。

  9月2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谢冠兴构成盗窃罪,但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冠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仅判处拘役4个月,不少被害人表示,该判罚‘避重就轻’。”“检察院只起诉了盗窃罪,并没有提到放火情节。”“不构成放火罪,但该行为也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案被害人季先生表示“屋顶被烧后的相关赔偿,也还没有得到解决。”分析澎湃新闻的报道全文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主要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否认定放火罪;二是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三是被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江阴市检察院澄检诉刑诉[2015]1437号起诉书对被告人谢冠兴指控的第4笔事实中表述为“后放火将屋顶烧坏”,第5笔表述为“并放火将门口的稻草堆等烧毁”。故放火一事真实存在,该院予以认定。但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其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案中谢冠兴的盗窃地和放火地均为拆迁房区域,绝大部分居民已经搬迁完毕,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少数居民也已搬离,如本案被害人季某及其家人已居住于市区,该拆迁房平时也无人居住。据谢冠兴供述:“我看见那边有一块很大的拆迁区域,房子拆得差不多了,也没人住了,我就想过去看看能不能在屋里拿点剩下的东西卖钱。”根据案卷中现场勘查的照片反映,案发时被害人季某家左邻右舍的房子均已拆除,被害人家的房子属于“独幢”,且着火后火势很快被扑灭,没有也不会发生“可能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

  谢冠兴的行为是否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但由于本案中被毁坏(烧毁)的财物为待拆迁房屋的房顶,价格认证中心表示无法鉴定。在无法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的情况下,江阴市检察院认为,谢冠兴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但对其放火行为在事实表述部分予以列明,作为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量,而法院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数量、放火等情况,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由于证据及法律原因不能认定谢冠兴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放火罪,但其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季某屋顶被毁的损失,这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被害人季某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谢冠兴追偿自己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