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强化执法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成效
今年以来,江都区粮食局在省、市粮食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区粮食经济发展大局,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执法,积极开展法制培训、执法监督、权力规范、法制宣传等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11月18日,共组织联合执法4次,出动人数75人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罚款2起,查扣违规收购粮食300多吨。
一、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今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分布实施十周年,我们在5月26日《条例》颁布实施纪念日,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广大群众宣传和咨询《条例》等粮食法规知识。同时,结合廉洁风险防控和廉政文化进粮库工作,在国有粮食企业开展“法治文化”进粮库活动,将粮食法规、政策在企业进行张贴、悬挂,并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营造企业的法治文化氛围。另外,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区法制办、省市粮食局的各类执法培训,今年上半年组织3人参加了省粮食局举办的监督检查培训班。5月20日组织社会粮食经营者进行集中培训,对收购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升了粮食经营者的政策和法律意识,也对其粮食经营行为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二、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依法行政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2号文件)精神,我们及时制订出台了《强化服务促进粮食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首违不罚”、“容期整改”工作制度》和《涉及行政执法制度》等配套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进行了规范,指导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及时梳理上报了15项涉企行政权力,其中1项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一是行政许可。至目前,在我区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共82本,对每本许可证的发放,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对审核流程和审核结果都及时进行了公开和公示,未接到一起投诉。二是行政确认。对异地备案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确认权力,我们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粮食局的相关文件,对符合确认要求的单位和事项,我们无条件予以办理,不推诿,不刁难。今年共备案异地来江都收购粮食的收购者10家。三是行政处罚。对12项行政处罚权力,我局按照区法制办要求,逐一进行了细化,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
三、开展行政执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加强收购资格管理。按照省、市粮食局对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相关文件要求,2014年2月24日至3月20日,对江都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资格核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粮食收购资格符合相关要求,把好收购准入关。
2.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省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联合下发的苏粮检〔2014〕3号《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扬州市粮食局扬粮〔2014〕22号文件精神,4月份,我局积极组织人员,扎实开展库存检查工作。按照“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我们采取企业自查,区局组织专门人员核查的办法,共组织60余人次对全区所有涉及检查的检查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通过自上而下对会、统计账务、仓(屯)卡片、现场测量计算等实物检查工作,核查实际存粮100123吨,全区库存粮食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品质宜存、存粮管理处于安全状态。
3.认真开展粮食收购执法检查活动。一是借助联席会议平台,整合强化执法力量。5月30日,联席会议各部门集中收看省、市电视电话会议后,对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召开夏粮收购联合执法会议,并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力合作,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活动,切实维护我区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二是严格出库检验制度。对即购即销的收粮船舶进行全方位监管,所有船舶必须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方可出境,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出区域,确保粮食食用安全。三是重点环节重点检查。对粮食收购质量等涉及粮食安全的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严控收购粮食水分,切实把住粮食质量关。四是对全区所有粮食收购库点进行全方位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量、价格等,是否存在坑农害农现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五是加强成品粮市场的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会同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对全区成品市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已获得的“放心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对“放心粮油”产品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粮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全区目前已有2家放心粮店获得扬州示范店称号,今年又申报了3家。六是认真处理举报案件,不断优化服务举措。至目前,共接到各类举报5起。我们对每起案件都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妥善处理每起案件。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查处;对不构成违规但需要改进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调查结果与群众举报不符的,耐心向群众解释,并热心的帮助他们解决粮食生产和售粮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群众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度为100%。(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