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两省三地四机关通力协作 服刑罪犯终找回六天自由

12.05.2015  19:08

  近日,于某比原裁定服刑日提前了六天,走出了溧阳监狱,他满心欢喜,没想到司法机关如此重视和负责任地为他找回了宝贵的自由。   

  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逮捕,经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5年2月,于某向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书面反映,称法院在判决书中将其刑期计算错误,未将其在河南项城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纠正。   

  经调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监所部门查明: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至8月28日被河南项城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在河南省项城市看守所六日,后移交扬州公安机关,因工作衔接有误,未将异地羁押材料附卷,致使原判决刑期少折抵了6天。    

  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收到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及于某书面材料后高度重视,随即组织监所检察人员到法院和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并致函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其向河南省项城市看守所就该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后,4月9日,江都区人民法院以裁定书形式更正于某的刑期。   

  同时,于某在2008年1月3日被投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4月9日裁定其减刑十个月、2011年10月20日裁定其减刑一年、2013年6月20日裁定其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8日。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江都区人民法院致函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某后续三份减刑裁定书起止日期予以一一改正,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