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一判例入选2018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例
刚刚公布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分别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再审宣告无罪案,郑州医生电梯劝阻吸烟无责案,孙政才受贿案,叶挺烈士名誉侵权纠纷案,许水云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刘永添等54人涉黑团伙犯罪案,北京顺义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致残赔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102.44吨废碱液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兴化段,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分别导致靖江市、兴化市部分地区饮用水源一度中断取水。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实施倾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刑期最高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6万元。江苏省政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责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法制办代表省政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讼请求,海德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兴化段系当地重要饮用水水源和农业灌溉、养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调重要通道。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长江靖江段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江豚和胭脂鱼,是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系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最为敏感脆弱时期。数十吨PH为13.6的高浓度废碱液倾倒进长江后所形成的长达20公里污染带,对鱼类繁殖和幼体生长必然造成严重损害,短期内难以恢复。在长江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海德公司在禁渔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严重损害,应当赔偿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综上,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这起案件是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明确对水体排放污染物必然损害水体、水生物、河床等生态环境,污染者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对于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该案的审理有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