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微企业可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
04.03.2015 11:29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对按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分别免征应按增值税缴纳和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4.03.201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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