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0.12.2014  12:15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