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9.03.2018  07:54

  (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三条中“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原标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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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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