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

23.11.2015  15:53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将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确保2016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

  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含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据悉,此次专项检查分阶段于11月下旬进行组织部署工作。近期将结合10月份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将重点欠薪企业和欠薪隐患单位列入监测对象,特别要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工资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加工制造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工程建设企业逐一核实情况,做到发现和报告在早、防范和化解在先。

  对排查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进行跟踪监督

  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是执法检查阶段,依托基层平台力量,明确专人对排查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企业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在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过程中,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对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欠薪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和处以罚款;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有效发挥信用管理机制的作用,及时将用人单位欠薪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和平台。

  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违规行为须坚决纠正

  专项检查期间,各地人社、公安、住建等部门对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劳动监察总队)。

  对拖欠工资数额大、清偿资金一时难以筹集或经营者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欠薪难以及时支付到位的,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

  在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工资定期支付等制度。对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