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从七大方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

08.12.2016  09:34

      “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各地要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5日,江苏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从医疗护理、住房、教育等7大方面,全面保障我省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

      《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内容涵盖7大方面。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二、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乡镇(街道)适情安排必要照料。三、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四、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可以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五、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乡特困人员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保障。六、提供教育保障。保障特困人员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七、提供关爱服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平均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40%、45%和50%。各地要按照救助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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